旅行安排业务合同
(标准旅行业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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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安排业务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适用范围)

第一条 关于在 。本公司与旅行者之间缔结的旅行安排业务合同,将遵照本条款的规定执行。本条款中未规定的事项,将遵照相关的法令或者一般已经得到确立的惯例执行。
2 本公司在不违反法律,且不给旅行者带来不利的范围.以书面方式缔结有特别约定的时候,将不受制约于前项的规定,而优先执行该特别约定
(用语的定义)第二条本条款中的“旅行安排业务合同”是指本公司依据旅行者的委託,通过为旅行者进接受交通运输或者住宿机关所提供的交通运.传达等业务,使旅行者所能 、中介 、行代理输,住宿及其他与旅行有关的服务(以下简称为“旅行服务”),以此为目的承揽安排业务的合同
2 本条款中的“国内旅行”,是指限于在我国国内的旅行,“海外旅行”是指国内旅行以外的旅行。
3 本条款中的“旅行价款”是指本公司为了进行旅行服务的安排业务,向交通运输、住宿机关支付的交通运输费、住宿费等以及本公司所规定的旅行业务办理费(变更手续费及取消手续费除外)。
4 在本部分中,“通信合同”是指本公司与结有协作关係的信用卡公司(以下简称为“协作公司”)的信用卡会员之间通过电话、邮件、传真及其他的通信手段提出预约而缔结的旅行安排业务合同,本公司对于旅行者所负有的基于旅行安排业务合同的的旅行价款等有关的债权或债务,对于依据该债权或债务的履行日以后另行规定的协作公司的信用卡会员规约进行的结算,在旅行者事先承诺并且将该旅行安排业务合同的旅行价款等,依据第十六条第二项或者第五项所规定的方法进行的支付为内容的旅行安排业务合同。
5 在此部分中的“电子承诺通知”,是指通过在利用信息通信技术的方法中,本公司或者代理推销本公司旅行安排业务的公司所使用的电子计算机、传真机、电传机或者电话机(以下简称为“电子计算机等”)与旅行者使用的电子计算机等通过用于连接的电气通信线 路,以发送信件的方法所进行的对于合同的预约之承诺的通知。
6 在本条款中,“卡的使用日”是指旅行者或者本公司依据旅行安排业务合同,所应履行的旅行价款等的支付或者退还债务的日期。
(安排债务的结束)
第三条 当本公司在善良的管理者的注意下进行了旅行服务的安排之后、即可以作为基于旅行安排业务合同的本公司的债务履行之结束。因此,即使由于满员、休业、条件不适当等的事由,与交通运输、住宿机关等之间就旅行服务的提供未能缔结合同的场合下,只要是本公司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的时候,旅行者就必须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所规定的旅行业务办理费(以下简称为“办理费用”)。当缔结了通信合同的场合下,信用卡的使用日即为将本公司与交通运输、住宿机关之间未能就旅行服务的提供缔结合同之事宜,通知与旅行者之日期。
(代行安排人)
第四条 本公司在履行旅行安排业务合同的过程中,有时会将安排业务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委 託给我国国内或国外的其他旅游业同业者、以准备业务为业的人员、及其他的辅助人员代为办理。

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申请)

第五条 有意向本公司申请旅行安排业务合同的旅行者,必须在本公司所规定的申请书上填写必要的事项之后,与本公司另行规定之金额的申请费一起,提交给本公司
2 有意与本公司缔结通信合同的旅行者,则不受前项规定之制约,必须将会员号码及有意向进行委託的旅行服务的内容通知本公司。
3 第一项的申请费,将被作为旅行价款、取消费及其他旅行者须向本公司支付的金额之一部分处理。
(拒绝缔结合同)
第六条 本公司在以下列举事项的场合下,会不接受旅行安排业务合同的缔结。
一 当本公司在推进业务方面有必要时。
二 当需要缔结通信合同的时候,由于旅行者所持有的信用卡无效,而使旅行者不能按照协作公司的信用卡会员规则,就旅行价款等有关的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进行结算的时候。
(合同成立的时间)
第七条 旅行安排业务合同,在本公司对于合同的缔结予以承诺,并且在受理了第五条第一项的申请手续费的时候,即告成立。
2 通信合同将不受前项所限,当本公司发出第五条第二项的承诺合同缔结之通知的时候,即为成立。但是,在该合同中如果是发送电子承诺通知的场合下,即以该通知到达旅行者的时候为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的特别条款)
第八条 本公司在不受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所制约的情况下,依据书面的特别规定条款,在没有接受申请费支付的条件下,只依据合同缔结的承诺,使旅行安排业务合同付诸成立。
2 在前项的场合下,旅行安排业务合同的成立时间,将在前项的文件中予以明确。
(车票及住宿卷等的特别条款)
第九条 本公司在不受第五条第一项及前条第一项规定所制约的情况下,就只以交通运输或者住宿服务的安排为目的的旅行安排业务合同,与旅行价款为交换条件,将表示有接受该旅行服务之权力的文件进行交付之事宜,以口头的方式接受申请。
2 在前项的场合下,旅行安排业务合同,以本公司的有关合同缔结进行承诺的时候,为合同的成立。
(合同文件)
第十条 本公司在旅行安排业务合同成立之后,将儘快地向旅行者交付记载有旅行日程、旅行服务的内容、旅行价款及其他旅行条件,以及有关本公司的责任之事项的文件(以下简称为“合同文件”)。但是,在本公司就安排的所有旅行服务,交付写明有权利接受有关之车票类、住宿卷及其他旅行服务的合同文件的场合下,本公司有时会不交付该合同文件。
2 在前项的正文中交付了合同文件的场合下,本公司依据旅行安排业务合同承担进行安排之义务的旅行服务的范围,将依据该合同中所记载之内容。
(信息通信技术的利用方法)
第十一条 本公司在事先得到旅行者的承诺的前提下,将企画文件、准备缔结的旅行安排业务合同时向旅行者交付的记载了旅行日期、旅行服务的内容、旅行价款及其他的旅行条件以及与本公司的责任有关的事项的文件、合同文件,取而代之以利用信息通信的方法,将该文件应记载的事项(以下在有关此条内容中称为“记载事项”)进行了提供的时候,将确认在旅行者使用的通信设备中备有的文件中记载事项是否已经得到记录。
2 在前项的场合下,当旅行者使用的通信设备中没有具备为记录记载事项的文件的时候,将在本公司使用的通信设备中所备有的文件(仅限于专门供旅行者用的文件)中记录记载事项,并就旅行者是否已经阅览了记载事项进行确认。

第三章 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合同的变更)

第十二条 旅行者可以向本公司提出对于有关旅行日程、旅行服务的内容以及其他旅行安排业务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的要求。在这种场合下,本公司将尽可能地满足旅行者的要求。
2 当根据旅行者的要求进行旅行安排业务合同内容变更的场合下,旅行者必须负担取消业已完成的安排时应该向交通运输、住宿机关等支付的取消费、违约金及其他变更已安排内容所需的费用,另外还必须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所规定的变更手续费。另外,由于该旅行安排业务合同的内容之变更所发生的旅行价款的增加或减少,均归属于旅行者。
(旅行者的任意解除)
第十三条 旅行者无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将旅行安排业务合同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予以解除。
2 基于前项的规定当旅行安排业务合同被解除的时候,旅行者必须负担作为旅行者已经接受的旅行服务的代价,或者尚未接受的旅行服务有关的取消费,违约金及其他向交通运输,住宿机关等支付的或者今后尚需继续支付的费用,除此之外,还必须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所规定之取消手续费及本公司应该得到的办理费。
(归属与旅行者责任之事由的解除)
第十四条 本公司在如下所记载事项的场合下,可以将旅行安排业务合同予以解除。
一 旅行者在所规定的日期之前未支付旅行价款的时候。
二 当缔结了通信合同的场合下,由于旅行者所持有的信用卡无效,而使旅行者无法就旅行价款有关的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按照协作公司的信用卡会员规则进行结算的时候。
2 当基于前项的规定而使旅行安排业务合同被解除的时候,旅行者必须负担尚未接受的旅行服务有关的取消费,违约金及其他向交通运输,住宿机关等支付的或者今后尚需继续支付的费用,除此之外,还必须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所规定之取消手续费及本公司应该得到的办理费
(归属于本公司责任之事由的解除)
第十五条 当由于归属于本公司责任的事由而不能进行旅行服务之安排的时候,旅行者可以解除旅行安排业务合同。
2 基于前项的规定当旅行安排业务合同被解除的时候,本公司必须负作为旅行者已经接受的旅行服务之代价,从已经收到的旅行价款中扣除向交通运输,住宿机关等支付的或者今后尚需继续支付的费用之后,退还给旅行者必须。
3 前项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对于旅行者向本公司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予以制约。

第四章 旅行价款

(旅行价款)

第十六条 旅行者必须在旅行开始前的本公司所规定的日期之前,向本公司支付旅行价款。
2 当缔结了通信合同的场合下,本公司则可以通过协作公司的信用卡向所规定的发票在无旅行者签字的条件下收取旅行价款。在这种情况下,信用卡的使用日即为本公司将本公司确定的旅行服务内容向旅行者进行通知的日期。
3 当履行开始前由于交通运输、住宿机关等进行的运输费、办理费的重新规定,外汇汇率之变动以及其他的事由,而使旅行价款发生变动的场合下,本公司有时会进行该旅行价款的变更。
4 在前项的场合下,旅行价款的增加或减少,均归属于旅行者。
5 当本公司于旅行者缔结了通信合同的场合下,并且依据第三章或者第四章的规定,而发生了应该由旅行者负担费用等的情况时,本公司则可以通过协作公司的信用卡向所规定的发票在无旅行者签字的条件下收取旅行价款。在这种情况下,信用卡的使用日即为本公司将旅行者应向本公司支付的费用等的金额或者本公司应向旅行者退还的金额,进行了通知的日期。但是,依据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号的规定,本公司将旅行安排业务合同予以解除的场合下,旅行者必须在本公司规定的日期之前,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支付方法,向本公司支付旅行者所应支付的费用等。
(旅行价款的结算)
第十七条 当本公司为进行旅行服务之安排,作为向交通运输、住宿机关支付的费用中应该由旅行者负担之部分以及办理费(以下简称为“结算旅行价款”)与作为旅行价款业已收取之金额存在不一致的场合下,本公司将在旅行结束之后,儘快地依据次项及第三项的规定进行旅行价款的结算。
2 当结算旅行价款超过了作为旅行价款已经收取之金额的时候,则旅行者必须向本公司支付该差额。
3 当结算旅行价款未达到作为旅行价款已经收取之金额的时候,则本公司向旅行者退还该差额。

第六章 责任)


(本公司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本公司履旅行旅行安排业务合同的过程中,由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基于第四条的规定指定的代理安排的人员(以下简称为“代行安排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给旅行者带来损害的时候,则担负对于该损害予以赔偿的责任。但是,仅限于在损害发生的第二天开始起算的两年以内向本公司通知的情况下。
2 当旅行者由于天灾地变、战乱、暴动、交通运输及住宿机关等中止旅行服务的提供、政府机关的命令以及其他的本公司无法干预的事由而遭受了损害的时候,除非前项之场合以外本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该损失的责任。
3 当旅行者的随身行李发生了第一项中规定之损失的时候,本公司将不受限制于同项的规定,在从损害发生的翌日开始算起,国内旅行时为十四天以内,国外旅行为二十一天以内向本公司通知的情况下,本公司将对每一位旅行者提供限度为十五万日元的赔偿(由于本公司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场合除外。
(旅行者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由于旅行者的故意或者过失,而使本公司蒙受损失时,该旅行者必须赔偿损失。
2 旅行者在缔结募集型企画旅行合同之际,必须充分利用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并且努力去理解旅行者的权力及义务及其他有关募集型企画旅行合同的内容。
3 旅行者在旅行开始以后,应该能够顺利接受合同文件中所记载的旅行服务,但是当万一认识到所提供的旅行服务与合同文件不相符的时候,则必须在旅行地儘快地将该事宜向本公司、本公司的准备代理人或者该项旅行服务的提供者提出。

第七章 营业保证金(如为非旅行业协会保证会员的场合下)

(营业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 与本公司缔结了旅行安排业务合同的旅行者或者构成者,可以就根据该交易而发生的债权,接受本公司按照旅行业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所供託的营业保证金的偿还。
2 本公司将营业保证金予以供託的供託所的名称以及地址如下。一 名称
二 所在地

第七章 偿还业务保证金(如为旅行业协会保证会员的场合下)
(偿还业务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为社团法人 旅行业协会(东京都 区 町 丁目 番 号)之保证会员。
2 与本公司缔结了旅行安排业务合同的旅行者或者构成者,可以就该项交易所产生的债权,从前项的社团法人 旅行业协会所供託的偿还业务保证金中接受最多至日元的偿还。
3 本公司是按照旅行业法第二十二条的十之第一项的规定,向旅行业协会缴付的偿还业务保证金之分担金,而并非供託按照同法的第七条第一项之营业保证金。